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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2025-08-13 08:11:17

作者:慕容吹雪

  □慕容吹雪

  近日,最高法出台新解释,其中一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规定引发热议,“社保”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8月11日澎湃新闻)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现实指向。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双方一拍即合,用人单位把该缴的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发放给个人。这种做法看似互利互赢,实则双输,因为一旦出事必然引发争执,对于每一方来说都是不能承受之重。

  比如,劳动者为了眼前补助而放弃社保,将失去医疗、养老等长远保障。而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一旦被劳动者起诉,难逃补缴和补偿责任。

  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审理认为,所谓的声明并不合法。法院最终认定,因保安公司没有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现行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由此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虽有重申意味,但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具体来说,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缴纳了医疗保险,就有医疗保险基金来承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工风险将大为分散。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之所以引发热议,就在于自9月1日起施行后,用人单位就不能钻空子了,一旦被查出,不仅须补缴社保,还可能被罚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等。

  表面看,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可能增加用工成本,但实际上,这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呵护社会公平的需要。因此,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五险”都要缴纳,险种要齐全,并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时缴纳。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既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和细化,也是一种及时而有力的司法提醒。对此,不必误读,也不能刻意放大。

  说到底,社保缴纳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落实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保,构建更具包容性与公平性的劳动关系生态,才能更有力地护航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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