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行拘年龄,惩治也是挽救
2025-07-10 09:20:48
作者:舒圣祥
“对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的年龄下调至14岁,引发外界关注。(7月8日中国新闻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之称,诸多被处罚的行为样态与刑法多有相似,只是情节较轻达不到入罪标准。在刑法已经有条件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同步降低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最低年龄,完成了法律之间的内在标准统一。这一调整,既非对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背离,亦非对严刑峻法的盲目崇拜,而是法律对“熊孩子”治理困境的理性回应。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未成年人明目张胆地反复实施违法行为,甚至故意利用“未满16岁不拘留”的规定,频繁挑战社会秩序底线。有未成年人反复砸汽车玻璃窗、反复撬临街店铺盗窃,甚至有上百次违法记录。因为惩戒手段缺失,基层公安民警对这样的“熊孩子”感到头疼无比。如何用法律的缰绳及时勒住失控的行为,避免他们在达到年龄后陷入犯罪深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出了答案:对极少数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将成为一剂苦口良药。
此次修订并非简单降低处罚年龄,而是设置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年内二次以上”等严格适用条件,确保行政拘留措施仅适用于少数极端个案。这一调整,构建起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阶梯式的惩罚机制,弥补了此前法律在应对未成年人严重治安违法时的空白,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在惩戒与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唯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不能为了所谓执法效率,将行政拘留异化为对未成年人“一关了之”的简便手段。
需要警惕的是,行政拘留的“牙齿”若使用不当,也可能咬伤本可挽救的灵魂。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发育和社会认知的关键期,行政拘留不仅可能造成心理创伤,势必还会中断学业,甚至带来污名化的身份标签。如果使用不当,不仅难以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反而可能强化其反社会认知。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刑法尚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只是违法的未成年人,更该严格落实好这一原则。对问题未成年人,需构建“惩戒即时性”与“教育持续性”的双重机制:在依法惩戒的同时,同步启动心理干预、行为矫治、家庭监护指导等综合措施。
法律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让迷途少年知返。对未成年人,惩戒是手段而非目的,教育才是根本归宿。对于大部分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底线,行政拘留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要到位,执行措施要规范。唯有将新规置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总体框架下,既亮出法律利剑,又守护人性温度,方能让迷途少年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看到回归正途的希望。健全的司法干预、科学的矫治体系、有效的家庭监管,多方共同持续努力,才能真正挽救那些游走在危险边缘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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