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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当防卫廓清“被打还手算互殴”迷雾

2025-05-27 07:38:35

作者:舒圣祥


  黎青 作

  “被打后还会还手吗?”这几天,依旧在开着餐馆的张女士,不断地被人问到这个问题。本周,张女士持续四年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2020年11月,在自己的饭店内,醉酒顾客刘某辱骂并挥拳殴打张女士,张女士在被打后拿起啤酒瓶反击,刘某头部受轻微伤。公安机关给予张女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张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判决均未改变。最终经检察院抗诉,山东高院再审改判张女士属于正当防卫。(5月26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年来,随着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等典型案例以及电影《第二十条》的传播,正当防卫理念渐入人心,刑法第二十条被真正激活,明确了“罪与非罪”界限。民法典也写入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正当防卫不用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治安领域,正当防卫认定仍长期存在模糊地带。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普通人还手自保,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困扰公众多年。“被打还手算互殴”,某些基层和地方甚至一直就是这样对公众进行“普法”的。

  治安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虽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却也关乎“正”与“不正”的界限。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针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公众行为的一种指引。让规则更加清晰可预测,才能更好指导人们的行为,让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勇气也有底气进行合法反击,维护自身权益。为此,我们既需要法律规定的明确,也需要典型案例的推动。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其实早就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充分贯彻,“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以及“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时有发生。

  原因在于,在施暴者受伤的情况下,还手反击容易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超过了必要限度。然而,苛求受害者在恐惧中保持“精准防卫”,无异于用法律绑架人性。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不能脱离实际苛求受害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受害者往往处于极度恐惧之中,要求其在瞬间做出完美理性判断,精准把握防卫力度,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张女士这个典型案例,对唤醒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制度,廓清“被打还手算互殴”迷雾,作用巨大。这虽然是一个小案子,却正在推动一个法律条款的改变——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我们不仅要谢谢张女士,也要谢谢围绕这个案件改判付出努力的很多人,通过司法接力让“正当”两个字变得清晰。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司法理念,也是生活常识。赢了官司的张女士在4年时间里,她一边要打官司讨要说法,一边继续经营饭店维持生计,只有她自己知道这个过程有多不容易。期待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能够真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不同领域的广泛适用,将“被打还手算互殴”彻底扫进历史的垃圾桶,让治安领域的正当防卫认定不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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