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社会 > 正文

高中女生被造黄谣,平台被判担责不冤

2025-05-27 07:35:14

作者:陈广江

  此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标志着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深化。

  最近,一起关于高中女生被造黄谣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据《法治日报》报道,高中女生被同学造黄谣,造谣者因真诚悔过未被追责,而前期未主动拦截、收到投诉后又未及时下架侵权内容的网络平台被法院判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此案不仅赢得业内专家学者的广泛好评,还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面对涉及性谣言、隐私泄露等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平台是否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可免责?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上述判决看似“有违常理”,实则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平台若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向来特殊且严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名誉的侵权信息,平台有义务主动审查并快速处置。本案中,相关视频包含未成年人清晰的面部特征和露骨低俗内容,平台本可通过技术手段主动识别并拦截,却在接到投诉次日才删除,放任侵权信息传播3.5万次。这一滞后反应暴露了平台在内容审核机制上的漏洞。因此,法院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却未及时行动,判其担责并非苛责。

  平台常以“技术中立”和“用户生成内容”为挡箭牌,强调自身只是信息传输的通道。但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中立。当内容明显违法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时,平台若仍以被动等待投诉为借口,实则是将风险转嫁给受害者。此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平台对违法信息的判断标准应基于“显而易见性”。譬如,带有未成年人面部特征和极端低俗语言的视频,其违法性一目了然。平台未能通过关键词筛查、人工审查等手段主动识别,恰恰证明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突破了传统侵权责任中“明知或应知”的认定逻辑。以往平台常以“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为由免责,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平台“主动审查”和“快速处置”。这意味着,平台不能仅满足于事后补救,而应建立预警预防机制。比如,对涉及未成年人敏感信息的内容设置自动过滤规则,或在流量异常时触发人工干预。若平台以技术难度或成本过高为由推诿,无异于放任侵权行为蔓延。

  此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标志着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深化。这一判决警示互联网企业,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平台的责任必须前置。事实上,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者往往已遭受不可逆的心理创伤,事后追责难以弥补伤害。技术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应成为守护正义的利器。平台若能主动作为,尽到更高注意义务,不仅可以避免法律风险,还能体现企业的责任担当。

  网络暴力与谣言如同无形的利刃,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尤为深重。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多方合力,而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关键节点,必须承担起“守门人”的角色。唯有平台真正扛起责任,未成年人的世界才能少一些噩梦,多一些安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