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挂证取酬”沦为腐败新变种
2025-04-16 07:11:03
作者:冯海宁
近日,重庆市纪委监委披露了一则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案例:罗某是某区一家公立医院外科科长,2020年7月至次年12月,违规将个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某药店,每月从该药店获取500元的报酬,累计获利90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多个案例显示,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问题在建筑、医疗、水利等行业领域频发,多个省份均有公职人员因这类问题受到处分。 (4月15日《湖南日报》)
所谓“挂证取酬”,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挂靠在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未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获取报酬的行为。相比普通人“挂证取酬”赚外快,部分公职人员“挂证取酬”情况更复杂,除了赚取“挂证费”外,还可能与挂证单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
对此,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披着“以劳取酬”“以技取酬”的外衣,掩盖“以权取酬”这样一个实质和交易关系。交易重点在于“权”,而不在于“证”,也不在于“术”。在实践中,“挂证”公司也更看重“挂证取酬”的公职人员个人权力在企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这种“合作”关系从表面看是一种“挂证”行为,背后隐藏的却是受贿行为。
多地对“挂证取酬”的公职人员予以处理,是应有之义。一方面,这种“挂证”行为违反相关行业规定。比如公立医院医生“挂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另一方面,还违反了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禁止性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
也就是说,如果“挂证取酬”的公职人员仅仅是赚取“挂证费”,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就能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但如果还涉及利益输送,就是严重的腐败问题了,要从严从重惩治。除了有关部门对“挂证”开展专项整治外,各地各部门也要对内部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进行摸底排查,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各地纪委监委则要对公职系统的“挂证”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任何“挂证”行为都是违规行为,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更不能容忍,因为这种“挂证”有可能是腐败新变种,即表面上看只是“挂证”,背后则容易暗藏更多的利益输送。反腐无禁区,决不能容忍腐败从“挂证”等其他豁口偷偷“突围”,消解反腐成效。作为公职人员,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应依法使用,而非“以证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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