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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不能仅由单位说了算

2025-03-18 11:01:39

作者:王琦

  因岳父突发急病需要照护,在陕西某企业工作的周国兴向所在公司请休事假7天,却被公司以“并非必须由本人处理”为由拒绝。“哪些事情属于‘必须由本人处理’?照顾家中生病的老人,难道不符合要求吗?”对于公司给出的理由,周国兴有些不解。(3月17日《工人日报》)

  事假,作为劳动者因私事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合法权利,本应是其履行家庭责任、处理个人事务的基本保障。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假的规定模糊不清,将事假的审批权几乎完全交给用人单位。这种制度安排,虽然赋予了企业较大的管理灵活性,却为劳动者请休事假设置了重重障碍。

  用人单位出于成本控制和生产效率的考虑,往往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限制事假的批准条件,如要求事由“必须由本人处理”、设置复杂的审批流程,甚至将事假与薪资、晋升挂钩。这种做法表面看似合理,实则忽视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家庭责任,尤其是在一些突发情况下,如家人重病或意外事件,劳动者往往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工作,承担失业的风险;要么忽视家庭责任,承受道德和情感的煎熬。

  事假制度实践中的困境,根源在于成本分担机制的不明确和立法的滞后。一方面,事假通常被视为无薪假,这对本就因私事需要暂离岗位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事假的具体规定缺失,使得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和约束,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此外,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的不平衡,也使得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要解决事假制度存在的问题,首要任务是在立法层面明确劳动者享有事假的权利,并细化相关规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提出的“政府设定基本标准,用人单位制定个性化规则”的思路,既保证了法律的底线作用,又尊重了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值得参考。

  在事假薪资问题上,虽然全面推行带薪事假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但可以通过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等方式,建立福利性的带薪事假制度。同时,探索“弹性工时银行”等创新制度,允许劳动者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将加班时长折算为事假额度,既满足了企业的生产需求,也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事假不能仅由单位说了算,而应在法律框架内,建立起一个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体现人文关怀的事假制度,让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也能兼顾家庭责任,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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