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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须带“离岗证”,悖情又违法

2025-02-25 09:47:59

作者:王琦

  近日 ,刚刚经历离职风波的小刘(化名)反映,他此前就职的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和次数,每个员工4小时只能去2次,每次不超过7分钟。员工去厕所时,还必须携带“离岗证”,待该名员工回到车间后,下一名员工拿到“离岗证”,才可以去厕所。这样的规定让小刘感到难以接受。(2月24日澎湃新闻)

  在现代化的工作环境中,员工的工作效率固然重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员工的基本权益。如厕是每个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对其进行限制不仅违背人性,更是对劳动者基本尊严的漠视。企业应该明白,员工不是机器,而是有血有肉、有情感有需求的个体。将员工当作流水线上的螺丝钉,进行如此严苛和不合情理的管理,只会导致员工的反感和抵触。

  更何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如厕的管理方式已然违法。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意味着,员工在工作期间有权获得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其中包括了基本生理需求。涉事企业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员工的基本权利。

  除了对如厕时间的限制,该企业的罚款制度也同样令人诟病。据小刘反映,公司对于迟到等行为的罚款力度极大,甚至存在擅自提高罚款金额的情况。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企业并不具备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力。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破坏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这一事件反映出一些企业在管理上的误区和盲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企业必须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一个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应当是建立在尊重、理解和关心员工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力和智慧,企业则应当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任何一方都不应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更不应以牺牲对方的权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的利益。

  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个真正优秀的企业,应当懂得如何尊重员工、关心员工、激励员工,而不是通过一些荒诞的规定来束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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