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教育惩戒权,完善规则是最好的力挺
2024-08-28 10:28:51
作者:然玉
意见中有关“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表述,更多属于一种原则性的重申。事实上,关于“教育惩戒权”,此前已有一整套法律体系支撑,其从理据、赋权、细则等方面予以了详尽的论述和事无巨细的安排。应该说,自从新规落地实施以来,很大程度扭转了以往教师们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束手无策”的无力感。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相较于立法本义,相较于基层教育场景的实际需要,“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显然还未磨合到位。
最新发布的这一顶层文件,再次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无疑可以看作对现实中“教育惩戒权”打折扣、被虚置的鲜明回应。从过去一段时间反馈的情况看,惩戒权的实施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时候,不少教师还存在着“不敢管”“不敢罚”,唯恐动辄得咎“吃不了兜着走”的心态,于是也就畏首畏尾,甚至索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职业权力,如何将之激活、用好、管住,必须要有新思路。
相较于对教育惩戒权的再次强调,意见中所提“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论述,其实更有新意、深意,也传递了更多的信息。“积极管教”,显然是相对于以往那种“消极”局面而言的。“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力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管教”“惩戒”的启动标准,也即从那种“万不得已”“忍无可忍”“不得不为”的极致克制、被动触发,转换为更具前瞻、担当和掌控力的能动管理。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教师权威的基石。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宏观而言,关乎尊师风尚、师道尊严;微观来说,则决定了具体教育教学的秩序和效率。兹事体大,当然不是一句笼统的喊话就能达致。确保教育惩戒权真正由虚而实,理应从“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大前提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样本,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完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况、实施手段与“禁止清单”,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细化“责任豁免”条款,对依法依规行使惩戒权的教师予以更充分的保护和支持,这理应成为下一阶段规则优化的重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