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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救护车,莫把“便利”当习惯

2024-07-02 10:56:33

作者:房清江

  近日,针对网传“一司机驾驶救护车辆涉嫌交通违法”情况,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通报称:经查,6月29日12时许,司机王某某(男,38岁)驾驶救护车(车内无病人)在深圳某高速公路行驶期间,由副驾驶工作人员用手机进行直播,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目前,司机王某某因追逐正常行驶车辆、扰乱行车秩序等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依法行政拘留。(7月1日中国新闻网)

  交通违法还直播,显然是“无知还炫耀”的心态使然,这里面固然有对网络流量的盲目偏执,为了“媚粉”而不择手段,但也依稀可见驾驶者本身无视交通安全、野蛮驾驶的有恃无恐。何以会如此?不外乎其救护车司机的职业身份。

  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道路通行,法律赋予其一定的“便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些“便利”也等于是赋予了这些类型车辆司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任务”时,驾驶行为违法的“豁免权”,其目的是满足应急时效优先的需要。而在实务中,交通执法对于救护车之类有明确涂装、明显标识的特种车辆,往往会持以“宽容”的态度,如电子执法中车辆通行的违法记录会被自动清除,旨在创造利于应急的宽松交通环境。

  虽然“宽容”不等于是放纵,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也会导致这些车辆驾驶者操守与行为的变形。此案的司机王某某如果不是因直播炫耀所谓的车技,很有可能就会被所谓的执法“包容”过滤掉,不会受到追究。推而论之,其行为的背后,未必不是下意识把“便利”当成了“特权”的驾驶习惯。

  无疑,这是对救护车等应急车辆交通通行优先权利的错误理解和荒谬行使。所谓的优先权其实是正常交通秩序的“例外”,既要满足“执行紧急任务”的条件,也要满足“确保安全”的前提。此个案真正值得警惕的是,如何防止救护车之类应急车辆驾驶者将“特权”当成习惯。

  一方面相关行业和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敦促其守法出行,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另一方面交通执法领域,对应急车辆通行既要“厚爱三分”,也需对其驾驶人“严上一筹”,如区别于普通交通违法更严的处罚,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从业资质挂钩等,倒逼守法自律。唯如此,才能还交通秩序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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