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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被家暴16次”终于离婚成功的慨叹

2024-06-03 10:20:54

作者:舒圣祥

  5月31日,“被家暴16次需终身挂粪袋”当事人小谢与丈夫贺某阳的离婚诉讼案,在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当晚,法院判决准予小谢与贺某阳离婚,女儿由小谢抚养。记者在现场看到,走出法院后,小谢说,“我终于自由了,明天陪孩子过六一儿童节!”(5月31日澎湃新闻)

  小谢的不幸遭遇,印证了那句看似有些偏激的话: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她先后报警6次,警方两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她向6个部门寻求过帮助,也去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经历了这些,小谢如今终于拿到准许离婚的一纸判决。准许离婚,只是小谢维权路上成功的一小步。

  小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对家庭暴力的勇敢反抗,除了给她自己带去些许安慰,也将给其他家庭暴力受害者带去鼓舞。但该案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思考:为什么备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小谢,会“离不掉,逃不了”?谁来保护家庭暴力中那些可怜的受害者?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惩处,特别是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是否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无过错的受害者还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2016年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包括工作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很多单位投诉,这些单位都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无论因为家庭暴力报警了多少次,协议离婚同样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很可能第一次不判离,人身保护令在某些基层法院更是可能一年也签发不了几个。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家庭暴力往往不是孤立性的事件,而是更多体现为具有某种周期性。对深陷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在离婚等方面应该给予其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让其可以以更低的成本逃离错误的婚姻。

  家庭暴力面前,任何人都不应该袖手旁观。如果不幸身陷家庭暴力之中,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相关单位知晓存在家庭暴力情况,也有义务按规定报警;公安部门接警后,更应高度重视、积极作为,避免伤害进一步加深,不让受害者产生报警无用的无奈感。相比事后惩戒,事前防范能够更加有效避免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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