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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权益保障“适老化”要跟上

2024-05-21 08:45:51

作者:张西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马建堂在中国人民大学首届深圳金融论坛上表示,应顺应长寿时代的到来,破除劳动力市场的年龄歧视。他指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过去老年人的统计标准也应该调整。在其看来,60-70岁的人是“青年老年人”,70-80岁是“中老年人”,80岁以上为“老老年人”。“60-70岁的人身体很好,有求职和工作的需要,要支持这一部分人再就业的需求”。随后,“退休再就业”引发新一轮关注。(5月20日澎湃新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8亿,其中60岁到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半数以上。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切的话题,开发“老年红利”的呼声也逐渐兴起。由于市场议价低,在用工成本不断增高、各地不时出现用工荒的情况下,“银发就业者”有力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对此,专家建议调整老年人的统计标准,并支持老年人再就业。

  “七普”数据显示,我国就业总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6600万人,占比达到8.8%。某招聘平台此前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仍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另据统计,老年人再就业,绝大多数集中于餐饮、保安、环卫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有关老年人再就业的维权事件屡被曝光。可见,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仍需跟上,目前还存在法律风险,如何让老年人就业发挥真正价值,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众所周知,餐饮、保安、环卫等岗位,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对年龄和身体状况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问题是,既然聘用了超龄老年人,就应该给予他们特别的关照,主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办理医疗、工伤等社保。现实情况却是,一些用人单位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未办理任何聘用手续,不办理医疗、工伤等社保,还拖欠工资。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双方不涉及社会保险等。这使得超龄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空白地带。此前媒体报道,江苏阜宁一位年逾八旬的环卫老人,讨薪两年多未果。对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回应称,由于老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范围。又如,2023年2月,浙江宁波60岁快递分拣员在工作中猝死,却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范畴”,被公司拒绝认定为工伤。

  事实上,老年人再就业群体,数量庞大,更是弱势群体。在各地不时出现用工荒的情况下,既然老年人再就业有力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就要让他们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选择再就业的老年人,势必会越来越多,他们的劳动权益,亟须通过制度予以保障。

  换言之,支持“退休再就业”,还需权益保障“适老化”。在社会老龄化背景下,合理公平地对待老年人再就业,不仅涉及该群体的权益保护,也事关保护老年人的劳动意愿、保障劳动力供给和其他劳动者的反向歧视问题。国家和地方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对老年人再就业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如明确“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设置老年人再就业年龄限制,到龄后退休而不是辞退,等等。此外,按照法律要求,老年人再就业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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