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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养抑郁症女儿,“不准离婚”是法律的正向倡导

2024-05-20 11:40:13

作者:茅亩

  5月17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妻子起诉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5月19日南方日报微信公众号)

  爱老慈幼、济弱扶危,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道德因子,直到今天仍然得到广泛认同和遵循。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报道中可知,这位患有抑郁症在住院治疗的女孩,生于2009年9月,是未成年人。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家长责任的表现。这种情况下,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判决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保护和对优秀传统道德的法律捍卫。

  对孩子的“爱与责任”,在一代代的追求和延续中,成为稳定社会、幸福家庭的一个标配指标。爱与责任,即使在当下物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仍成为考量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关键词。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双双发展的阶段,父母对其学习、生活的关心关爱、亲情陪伴,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即使是依法判决的离婚夫妻,离了婚也不是就等于万事轻松。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充分尽到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子女的成长责任,法律上特别作了强调。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越来越尊重民众的离婚意愿的当下,夫妻双方在有了子女之后,如何在庸常生活、“三观”不尽相同乃至出现各种矛盾的情况下,学会并担负起对子女对家庭的爱与责任,越来越成为一堂“必修课”。一旦舍弃包括对孩子的爱与责任,无论如何,恐怕都难换来真正的幸福。(茅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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