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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涨价须满足社会知情权

2024-05-07 10:47:05

作者:木须虫

  多条高铁线路在“五一”假期中宣布6月份涨价,话题一度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网友纷纷质疑高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其票价应更多地考虑到公众利益,而非仅仅基于市场和财政压力,票价上涨增加了民众的出行成本,对于经济压力已经较大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额外的负担;还有网友提出,提价可以,但一次提10%—20%是不是步子大了点? (5月6日澎湃新闻)

  高铁涨价引发广泛讨论,从舆论来看,并非一致反对,相反,更具代表性、相对集中的观点则是,可以涨价,但关键是该如何提价,才能保证合理。的确,高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票价既要兼顾运营效益,也要考虑公众利益,避免高价成为民众出行的经济负担。票价的确是运营的调节手段之一,比如通过差异价格疏导客流从集中时段与线路分散出来,鼓励差异化出行;又如,通过票价实现差异化服务,丰富乘客的消费体验,但高票价客观上也增加了乘客出行的成本,对于铁路方面更有利,因而涨价是柄双刃剑。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高铁运营具有一定性质的垄断地位,其票价缺乏竞争性制约,具有价格的主导地位,因而,民众更担忧铁路的定价权失控。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高铁票价,民众不是反对涨价,而是反对无序涨价。

  当然,铁路与相类似的水、电、燃气等公用服务行业,其实都是实行的政府定价制度。我国铁路法第25条规定,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这些商品与服务价格调整需满足基本周期和执行听证等必要程序,通过限制企业的价格自主权,防止涨价无序对国计民生的伤害。

  此次部分高铁路线票价提价,之所以引发质疑与担忧,更主要恐怕还是民众对铁路运输价格生成机制缺少充分知情。同时,有关价格调整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简单“一调了之”“一告了之”,难以消解民众对涨价合理性的质疑。对此,铁路部门有必要回应关切,加大票价调整有关信息披露力度,满足社会知情权。此外,对铁路票价的调整,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变封闭为开放,走开门定价的路子,释疑解惑、消弭异议于定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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