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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App“免费餐”吃相太难看

2024-04-02 10:38:15

作者:江德斌

  当下,“7天免费试用”“1元享7天”等已经成为很多App软件招揽用户的重要手段。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掉进App“免费试用”“低价享用”陷阱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有的点击免费试用后即默认包月包年套餐;有的低价试用并宣称低价续费,结果续的是高价套餐;有的免费试用期界定模糊不清,隔段时间第二次点击即默认支付一年会员费。

  (4月1日《法治日报》)

黎青 作

  “免费试用”模式是互联网常见的营销推广活动,利用一些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免费为饵,吸引用户的注意力,消解付费使用的顾虑,再通过各项实用功能留住用户,进而采取打折优惠、增值服务等措施,提升付费用户的转化率。然而,这一行业通用的营销模式,却被部分App厂商利用,在规则里面暗藏“猫腻”,将“免费试用”变成“钓鱼陷阱”,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费,以侵占消费者权益。

  此类打着“免费试用”旗号的App,都是在付费条款上做手脚,将“免费”“低价”等优惠放在显眼位置,却将真实付费标准以“小字体”“遮挡”等隐秘方式潜伏,用户很难发现。而且,由于App“免费试用”涉及格式条款,但一些商家又未写明免费试用、低价享用优惠方案的详细解释,很多消费者也不会仔细翻阅,往往按照惯性思维下载、使用,导致陷入“免费试用”陷阱的情况屡见不鲜。

  显然,这些商家的做法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用“免费”“低价”导流,以页面促销骗取消费者信任,再利用各种套路引诱用户付费,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而且,消费者即便发现上当受骗,却因App客服不作为、没有客服电话、额度较低等,很难达到退款、维权的目的,只得忍气吞声承受损失,导致商家愈发肆无忌惮。

  “免费试用”乃是正常的营销模式,本不为过,但是商家不能忽悠消费者,将其当作欺诈工具。为避免发生误会,商家在App使用协议里,应当明确详细地写明“免费试用”的解释条款,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收费标准,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在试用期过后需要支付的费用额度,交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监管部门应针对“免费试用”“低价享用”服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商家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对违法行为施以惩戒。依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退订,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监管部门还可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降低消费维权难度和成本,以引导商家重视产品功能和售后服务,提升消费体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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