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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以“最严最细标准”规范罚款权限

2024-02-21 11:04:58

作者:冯海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2月20日《济南日报》)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罚款,对行为人能起到必要的惩戒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而不合理不合法的罚款,既加重行为人负担、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也有损行政执法形象、影响营商环境。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罚款虽有必要规范,但全面性系统性不足。

  观察近年来的行政罚款情况,总体来说相对规范,但也不乏出格的案例。拿菜农卖菜被罚款来说,已有不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反面典型案例。譬如,有菜农卖菜获利14元,因为农药残留不合格,合计被罚款10万元;有菜农卖菜挣了21元,由于销售不合格蔬菜被罚款11万元。

  上述案例均被司法机关裁定处罚过重,不准予强制执行。舆论纷纷指出不合理也不合法,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这是行政罚款不规范的一个缩影。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多领域,都涉及行政罚款集中实施。

  当前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高度重视公民及企业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规范行政罚款很必要。《意见》从总体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4个方面,共提出15条具体措施,首次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意义重大。

  《意见》将对行政罚款权形成全面系统的制约。过去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之所以乱罚款多罚款,一个重要原因是罚款权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对此,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坚持严格规范执法、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合力等安排,对罚款权制约更到位。

  当行政罚款权受到有效制约,既能规范罚款行为维护行政执法形象,也能塑造风清气正、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既能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也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只有严格规范罚款行为,才能让政府和群众两头受益。

  在落实行政处罚法及《意见》基础上,还要以最严、最细的标准约束行政罚款权。《意见》在“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中提出,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这就是一种标准要求,能够遏制过罚不当的问题。

  《意见》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这对优化罚款标准、减轻罚款负担有指导意义。希望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能据此制定出合理合法的罚款标准,严守罚款设定权限。

  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如何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笔者认为,需要最严、最细的量化标准。只有让罚款标准最严,才能防止随意罚款现象;只有罚款标准最细,才能防止裁量空间过大。鉴于具体执法机关在基层,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就需要严标准、细要求。

  为了让行政罚款标准最严、最细,凡是广泛存在的罚款行为,最好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罚款标准;而一些地方、领域独有的罚款行为,则要按照法律和文件的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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