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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罚款当“法宝”,打造不出美丽乡村

2024-01-22 14:49:27

作者:丁慎毅

  1月17日,天津网友王先生发视频反映,因其在村联络群里说了三句话,被村委会罚了200元。1月19日晚,记者从当地官方获悉,网友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责令村委会立即退还罚款,并向村民道歉。(1月19日极目新闻)

  被罚款的并非王先生一人,据多位村民反映,村内已有多人因在联络群里说话或误操作发了两个句号等被罚款,甚至有村民因害怕再被罚款,已经退了群。“如果是随便在群里发广告,罚款我能理解,但正常沟通也被罚款,就理解不了了。村联络群不就是用来联络感情的吗?”

  乡村治理中,村委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任务,但在一些地方,基层乡镇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在向各村压实责任方面形成了路径依赖,有的村委会实质上已成为乡镇政权的下级机构、行政工具或者事务助理。这导致在治理过程中,罚款成了乡村治理的“法宝”,甚至一些村民也被误导,否则也不会有人认为“随便在群里发广告,罚款我能理解”。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又不可能得到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授权,村民委员会无权对村民进行罚款。但是,如果基层乡镇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村委会也就不拿村民的意见当回事。事情闹大了,不过退款了之。

  之前,某地甚至出现一份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被子未叠放罚款10元、碗筷不洗罚款10元、蹲地用餐罚款20元......该标准最后注明“经罚款后仍不整改,第二次检查到罚款翻倍”。

  虽然一些乱罚款的村委会都拿村规民约说事,但村规民约只是一种规定和约定,从法理上不具备强制力,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罚款,本身就涉嫌违法。

  罚款罚不出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离不开适应乡村环境的法治服务,离不开得力的治理人才和治理力量。

  首先,要更好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通过明确其功能定位和职责权限,确保监督权威性;丰富监督内容和方式手段,增强监督针对性;强化人员力量和基础保障,提升监督执行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村民议事机制,“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像湖北的“星空夜话”、湖南的“屋场夜话”、安徽的“百姓评理说事点”、重庆的“五员共治”等,用“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共评”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人才共用、问题共解。

  再次,要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机制。基于商量不成的事,要有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补充,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苗头阶段。

  总之,乡村是农民的生活家园,良法善治是乡村治理的最高境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必须依法依规稳扎稳打,不能急于求成。只有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才能让农民群众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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