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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陷阱”

2023-11-07 09:58:02

作者:木须虫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11月6日《工人日报》)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聘用劳动者“试用”的权利是有限的权利,出发点还是维护用人单位对聘用者劳动能力考察的需要,使之保有适度“后悔”弹性,秉持的是公平的原则,兼顾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和谐的用工环境。

  一些用人者将试用期当成“廉价期”“随意期”,其出发点并不是考察新聘员工,而是赤裸裸地节约用工成本。

  徒有法不足自行。本有明确明细规定的试用期,沦为用人者手中随意揉捏的橡皮泥。一方面在劳动用人关系中,用人者向来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特别是对于那些急于就业获得一份稳定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往往易于选择隐忍,避免“因小失大”,而用人者正利用了劳动者这种患得患失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另一方面则是劳动用工的监管,一直以来都是“不告不理”,有关试用期的争议,只有少数因为做法超越了劳动者的耐受度才会付诸劳动仲裁,缺乏前置有效有力的介入,很难纠偏于未然,反而沦为侵权的“破窗”。

  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权利,关键还是监督管理要加大力度,强化对劳动用工聘用与合同管理,给予劳动者入职期的过程保护,让“试用期”真正成为“保护期”。如,完善劳动用工规范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网络备案制度等等;同时,完善劳动用工合同侵权惩治机制,提升违规成本,创造劳动者敢对用人侵权“说不”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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