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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服用完即退,网购反悔权的漏洞要补上

2023-10-09 09:52:09

作者:余明辉

  □余明辉

  近日,一网店负责人沈女士爆料称,外地一小学老师和家长向她订购十几套演出服,使用后退货,有的仅退款,打电话询问老师和家长时,对方态度恶劣。沈女士称,衣服扣眼全被剪坏,衣服存在异味,男女学生的衣服都有,损失上千元。(10月8日央广网)

  事实上,像这样的“用完即退”,近年来并非个别现象。比如,6月4日,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吐槽,称儿童节过后,表演服被大量退货;在此前后,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很显然,这是对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即网购“反悔权”的恶意滥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远程购物消费者无法近距离接触商品,对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商家的远程介绍,其介绍的文字和图片可能与消费者的预期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选择,给予这样的网购“反悔权”是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话说回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规定也不是无条件,也不是一味只维护消费者利益,而是兼顾了经营者利益。比如,该法规定,消费者退货要确保商品必要的完整完好性。对于表演服装,就应该确保吊牌等起码的完整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就现有信息看,上述纠纷中购买演出服的学校老师,明显不是出于真实的买卖交易,也就是并非真正想买这些服装,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的空隙“薅羊毛”,剪开衣服扣眼,穿上表演服,用完后再申请退款。这不符合基本的市场诚信要义,与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权益的初衷,本质上并不在一个频道,是在恶意滥用法律和过度用权,不诚信也不道德,是一种隐形违法行为。

  通过这么多的“用完即退”滥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案例,我们也能看到网购“七天无理由反悔权”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期待有关方面通过修法、完善法规配套、法条解释等手段,及时补上漏洞,保障网购市场买卖双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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