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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违法不处罚”不应限于节假日

2023-09-25 10:11:11

作者:李英锋

  □李英锋

  多地明确:国庆假期,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如2023年“中秋、国庆”假日期间,对非绵阳籍小型汽车因不熟悉道路情况在绵阳通行时的轻微交通违法,四川绵阳公安交警部门将实行“只警告不处罚”的举措;河南新乡市于2023年9月29日至10月6日期间,推出柔性执法政策:外地来新车辆轻微违停“不贴条、不处罚”;甘肃平凉全市推广法定节假日外地小型机动车在平凉市辖区轻微违法只纠违、不处罚措施……(9月24日澎湃新闻)

  今年“五一”期间,不少地方也推出过类似措施,受到广泛好评。显然,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的节假日柔性执法已经成为一种日益强化和扩大的共识。“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是旅游高峰季,很多人都到外地自驾旅行,也有大量因工作、创业等原因身处外地的人驾车返回家乡。而无论是外地人,还是常年在外的返乡人,都可能对一个地方的道路情况、标识、交通管制措施等不太熟悉,并因此出现违停、违反禁令标志、不按导向行驶等交通违法问题。相关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外埠车辆或返乡探亲访友车辆采取“只警告不处罚”等措施,减轻了外地游客或返乡人员的压力和负担,给他们营造了一种更顺畅、更包容、更友好的交通环境和执法环境,也给营商环境加了分。

  实际上,这样的柔性执法不是对外地游客或返乡人员的网开一面,而是于法有据的法治化操作。我国《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了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等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外地游客或返乡人员因不熟悉、不了解道路情况而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其主观过错通常较小,甚至完全没有主观过错因素,如果交通违法行为有情节轻微、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未影响道路通行等因素,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采取警告、教育、责令立即驶离、免罚等措施就是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必选动作或可选动作。这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是法律赋权的柔性执法或人性化措施。

  既然如此,公安交警等部门柔性执法的视野就不能只限于“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只瞄准外埠车辆或返乡车辆,也不能只有部分地方采取柔性执法措施。法律规定的柔性执法措施应该适用于所有地方、所有时段、所有人、所有车辆、所有符合的情形。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不妨对标对表法律要求,不断完善自由裁量规定,拉出“只警示教育不处罚”的白名单,建立不分“内外”、不分时段的常态长效柔性执法机制,让所有符合情形的车辆和人员都受到柔性执法措施的照拂,这样的柔性执法更加规范、公平、合理,更符合法律的初衷,能给民众提供更精准的预期和指引,起到更好的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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