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不妨实行“计时单位”标准化
2023-07-18 13:13:52
作者:木须虫
超时1分钟等于超时1小时,按照“1小时”标准计费,确实很不公平。毕竟车主并未实质性地占用停车资源,而经营者也未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哪怕是收费规则有依据并予以公示,依然不能遮掩,计费算法利用分段计时单位的“误差”算计消费者的行为。
虽然停车收费不可避免运用“计时单位”,以简便直观地计算与收费,但“计时单位”本身有一个“容差性”,类似于“四舍五入”的问题。因此,“计时单位”越长,在实务中就可能出现的“误差”越大,其“精度”失准,必然伴生出公平的失衡,尤其是收费方具有“规则”主导权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算法陷阱。
上述报道中个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1小时作为“计时单位”,失却精准,弹性过大,具有先天的“缺陷性”。表面上看,小时作为“计时单位”符合生活习惯,在大多数场景下也是默认规则。然而,凡事也有例外,实践也证明停车以小时计费,化零为整收费,有很大弊端,车主普遍感到不公,反应强烈。
虽然一些地方的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根据社会的反映,在计费时,作了一定的规则纠偏,如“不满半小时按一半收费,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标准收费”等,但是这种被动式的调整,显然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反而显得伸缩性十足。如,报道中记者的调查也显示,1小时作为“计时单位”在郑州是很多经营性停车场默认的“规则”。
可见,更好的做法是实行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的标准化,即在兼顾计费算法简便与误差精准,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以法规的形式提出停车收费算法所专有的“计时单位”。如,以“15分钟”为单位,具有强制性,包括收费规则、收费系统计费算法等,都以其作为通用标准,从而固化地方以及经营者在实务中的计费裁量权利,减少随性对停车收费公平的侵蚀,更好地维护广大车主的普适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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