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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背后有哪些法理思考?

2023-07-10 14:21:06

作者:孔德淇

  新闻背景

  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7月9日央广网)

  从法律规定来看,修建桥梁需要履行事前报批手续,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显然,该村民未经批准私自建桥并收费,违反法律法规在先,理应被依法追责。然而,该村民最终被判刑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这一判定是否恰当,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一般认为,若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因此,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在人们的朴素认知中,修桥补路能够改善交通状况、方便民众出行,是善行义举。在该案例中,该村民修建浮桥或同样出于善意,从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而是让过桥的村民、路人自愿交费,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失可见一斑。

  鉴于该村民修建浮桥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反而自行承担了不菲成本,并且报道中未提到该桥在修建以来出现过安全问题,事实上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从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出发,以及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量,其行为均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有机械理解和应用刑事法律之嫌,也无怪乎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

  司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正义,倘若忽略了这一核心原则,就可能背离公正司法的要求。在处理乡村治理问题时,应坚持司法为民原则,着重考虑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善意行为的处理,应该进行更加充分的法律解释和引导,以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司法结果。

  近年来,“包容性司法”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它是一种理念,强调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尽可能考虑被告人的背景、动机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公正公平,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简而言之,包容性司法指对那些犯错轻微的事件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促进法律权威和司法人性的有效融合,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性温度。

  2020年,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对一名因盗窃被判刑的妇女进行了包容性司法。该妇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己的孩子需要照顾。法院在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和家庭情况后,对其判处缓刑,让她能够回家照顾孩子。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尽可能地减轻其刑罚。这些正是包容性司法的体现。法院通过对被告人的背景、动机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充分考虑,采取更加温和和宽容的处理方式,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温度。

  归根结底,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福祉。在司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避免照本宣科,而是要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标准,将包容性司法贯穿在人民群众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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