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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建桥被判刑,需要重视的不只个案处理结果

2023-07-10 14:20:28

作者:舒圣祥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美好所在。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到河对岸去种地的强烈需求,如果不能通过公共产品供给得到满足,必然会在市场经济中催生出私人建桥的市场行为——即便建桥者完全是基于利己的动机,客观上做的也一定是有益于他人的行为。解决别人的痛点,赚得自己的财富,所有受到褒扬的市场行为皆是如此。

  黄德义和亲属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的这座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法院在判处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中认定的收费金额总计才52950元。而且,从浮桥建好的第二年起,当地水利部门就连续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每年一万,黄德义一共交了至少3次,直至被强制拆除。从商业上说,这显然不是一桩成功的生意,带有更多公益的色彩。

  出于安全考虑,私自建桥收费行为当然不值得舆论赞赏;但是,既然浮桥已经建好,多年来也没发生过安全问题,当地村民对于浮桥的需求又客观存在,是否至少先找几位专家来评估一下安全性?或者,至少在新桥建好之前,不要轻易拆除旧桥,给村民以通行方便?如果认为私人收取过桥费不合法,可否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可惜,我们在此案中看见的,除了连续不断的罚款,就是推卸责任的强拆。

  寻事滋事罪中确有一种情形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但是,建桥收费并不能直接等同为“强拿硬要”,被收费者是否不自愿,有没有不走此桥的自由,定罪都是需要证据的。

  对该村民的申诉已立案,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寻事滋事罪被客观上“口袋化”的趋向,不能改变当地相关执法行为主要以罚款为目的,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事实。相比改变个案处理结果,更需要改变的是治理思维。

  在偏远乡村,面对村民的出行需求,如果公共投入暂时还不能全面覆盖,也因为利润微薄难以吸引外界投资,村民自建桥梁其他村民自愿缴费,可否视为一种乡村众筹式修建基础设施的新模式?能否更多予以规范,而非简单进行强拆?这是对基层善治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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