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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教师又犯案,再证“从业禁止”必要性

2023-04-03 09:14:51

作者:冯海宁

  近日,湖北咸宁中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曾在2014年因猥亵儿童行为被家长反映到学校。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任何处理,又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2020年邓某利用职业便利再度犯案。随后,法院向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4月2日九派新闻)

  利用师生关系猥亵儿童,严重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不仅损害教师队伍形象和声誉,还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极大伤害,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教育部重申,对触犯师德红线、侵害学生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以防“大灰狼”混入校园。

  在如今法律政策已经完善的情况下,法院仍向通山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对辖区教职员工从业限制查询、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等职责指导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次印证了对有前科教师实行“从业禁止”的必要性。如果当初邓某因猥亵儿童行为受到法律惩治,无法再从事教育工作,显然就没有再利用职业便利再度犯案的机会。正因为当初法律政策不健全,相关教育部门与原学校不作为,导致邓某“一犯再犯”,让人感到遗憾。

  笔者以为,除了建议教育部门落实“从业禁止”规定外,还应该建议追究或者直接追究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失职责任。虽然邓某猥亵儿童行为发生在2014年,即相关法律政策完善之前,但不等于邓某的行为就可以逃避处罚。更重要的是,邓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根据2009年修订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邓某猥亵儿童行为影响恶劣,已经触犯了当时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律规定,而相关教育部门和原学校并未对邓某作任何惩罚性措施,只是调至其他学校任教,是明显的失职和不负责任。

  如果不依法追究失职者或者包庇者的责任,既难以向公众交代,也无法抚慰受害者伤痛。唯有倒查有关部门失职源头,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沦为摆设,未成年人权益才能获得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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