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杂谈 > 正文

与其事后“公示”,不如事前“回避”

2023-02-09 09:39:16

作者:张贵峰

  相比充满暗箱内幕的“萝卜招聘”,此次长江设计集团在拟聘人员信息中,直接明确标注、公示“集团党群部主任之女”的做法,确实有利于“接受大家的监督”,进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不过,尽管这一做法堪称进步,但实际在“接受监督”方面贯彻得并不充分、彻底,不足以打消人们的疑虑。

  应该承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配套的《公务员回避规定》中,“长江设计集团”这样的国企事实上并没有被明确纳入其中。但依据我国监察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样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同样也属于是监察对象,针对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制度,也理应适用于“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这样重要国企的人员招录、聘用工作流程中。

  如果严格遵照这一公职任用回避制度及其内在精神,在此次国企招聘过程中,想真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上述“集团党群部主任之女”,就不止应该被公示、标注,更应该在公示之前就“回避”,不出现在“拟聘人员信息”之中。

  如果把政治生态看作一条河流的话,“近亲繁殖”现象,就如同河流的上游水源遭到污染,会对整个河流造成巨大影响,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会偏离轨道。应当意识到,在公职领域严格贯彻施行“任职回避制度”,不仅关乎其他应聘人员的公平就业权,以及相应的权益福祉,有助于铲除“近亲繁殖”等国企用人乱象,更攸关整个社会选人用人制度的公平公正,乃至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