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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挂钩评职称有损公益本色

2023-01-11 16:12:51

作者:张玉胜

  近日,为缓解血液库存的下降,全国多地发出了献血的呼吁,有单位将自愿献血与评优评先挂钩,引发舆论关注。据知情网友爆料称,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中学,校方下发了一则号召教师献血的通知,里面提到“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在受到多方质疑后,校方表示发布此消息考虑不周,现已将其收回,完全按照无偿献血的文件要求。(1月10日红星新闻)

  献血本是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和无偿参与的一项公益性事业,是献血者对社会爱心与奉献的体现。但在“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的语境下,“献血”却俨然成为有补偿、有回报的功利性举动,这无疑是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不法行为。面对舆论质疑,校方一句“考虑不周”的敷衍回应,显然难以推卸其漠视法律尊严、罔顾教师权益的决策失误责任。

  我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透过法条中“提倡”“自愿”“鼓励”“表率”等关键词,人们不难解读出献血行为的非强制性、无偿性和公益性。此举不仅彰显出国家对献血行为中公民身体状况和个体愿望的尊重与理解,也是顺应国际社会惯例的通行做法,符合世卫组织倡导的无偿献血原则。

  诚然,对于献血者的自愿捐献和无私奉献行为,社会应当表现出必要的感恩与感激。比如,采供血机构补给献血者不超过因献血而产生的必要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和报酬,向献血者赠送某些有意义的纪念品,抑或是由政府部门通过特定形式对无偿献血的志愿者和积极分子进行适度表彰等等。这种赠与和鼓励,并非是对献血者捐献血液行为本身的等价交换,更不能将其解读为有偿或补偿。毕竟帮助伤者减轻失血痛苦和挽救宝贵生命的人道主义行为,其价值无法也不可能用金钱来衡量。由此解读涉事中学将教师献血与评职评优评先挂钩的“事先预设”行为,更显得荒唐失伦、违法悖理。

  所谓“考虑不周”,通常应该是在大方向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对一些操作性的过程或细节考虑有失周延性。而将教师献血与评职评优评先挂钩的行为,其“大方向”就与法不合,是压根就不应该动心思和列入“考虑”范围的事情。按照普兰店区涉事中学负责人的说法,“优先考虑”仅为该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的一项参考,发布此消息意在对自愿献血的教师进行鼓励与关怀。但由此衍生的负效应却难以避免。试想,如果一名教师在教学、师德各方面都表现优异,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献血,是不是就无法在评职评优评先中获得资格?如果发生有教师雇人替自己献血,那么评奖制度该如何查证?

  围观“挂钩”风波,其错不在“技术”层面,而是缺乏“凡事先问法”的思维定势,习惯于权力的滥施,缺乏对教师权益的基本尊重;矫治错误,不能止于收回成命,而应当从思维深处除根源、治症结,以规避旧习难改、故伎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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