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暴算见义勇为贵在观念纠偏
2022-12-26 10:03:18
作者:黄齐超
这是继去年江苏出台《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今年河南提请审议《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之后,第三个将“制止家暴”纳入“可申报见义勇为”范畴的省份。在反家暴的地方法规中加入该条款,无论是江苏、河南,还是现在的河北,都受到了网友的极力热捧,称赞这是“前卫”“硬核”。
不过,制止家暴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必须通过地方制定法规才能明确吗?换言之,其他没有该法规的省份,制止家暴就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无论在哪个省份,都没有把“制止家暴”排除在“申报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外。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如果具有紧急性,也伴随着危险性,便恰好符合“见义勇为”的三个构件: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比如,一个人因为制止家暴而受到严重伤害,就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只不过,有些人可能因观念的偏差,没有积极申报。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还将“制止家暴”纳入“可申报见义勇为”的范畴?在笔者看来,这不是多余之举和法规的重叠,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对旧观念的纠正,以及用法规的形式保障救助人的权利。长期以来,大家的心中存在“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家暴就是家务事,外人不宜介入,也无权阻止,这显然是错误的。
2016年,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我们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家暴即违法”,进而否决了“法不入家门”的错误观念。家暴不仅是文明社会之耻,还是违法之恶行,制止违法行为,当然属于社会公共事务,怎能是家务事呢?现在,多个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强调“制止家暴可申报见义勇为”,是对“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的再次强化,很有必要。
无论什么情景下,职责外的为保护弱者而伸出援手,且为此付出了重大的牺牲,这都是一种见义勇为之举,包括制止家暴。我们乐见地方法规、条例中,出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制止家暴的条款。毕竟,反家暴既要靠受害人勇于说“不”,也要靠全社会摒弃“家暴是家事”的观念,这样,大家在面对他人的家暴时,才能勇敢地站出来,无心理负担、无后顾之忧地制止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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