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生 > 正文

配料“保密”?食品安全不该有“秘密”

2022-11-15 10:06:39

作者:何勇

  最近,家住湖南长沙的欧女士发现,其网购的面包外包装上,营养成分和配料都没有写,用问号代替,“像开玩笑似的”。14日,商家回复记者称,这是赠送的试吃产品,不会有质量问题。(11月14日极目新闻)

  不可否认,确实如商家所言,食品包装上没有写营养成分和配料,不等于产品有质量问题,二者不能直接画等号。但是,显而易见,食品配料既不是国家“秘密”,也不是商业机密,并不能对消费者“保密”,必须公开,这是法定义务。

  从法律角度说,食品包装上的配料“保密”,即便是赠送的试吃产品,也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商家的这种操作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食品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九大事项。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等规定,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再者,食品包装上的配料“保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包装上配料表的主要功能就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根据配料表了解食品的营养和质量。食品配料“保密”,意味着消费者无从了解食品的配料情况,知情权荡然无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

  因此,无论这款食品本身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针对商家玩起配料“保密”的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都应当尽快介入,依法处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的处罚。

  事实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每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这决定了在食品安全上,不该也不容有任何“秘密”,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也是每一个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