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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监控业主,越界侵权应严惩

2022-11-04 14:41:20

作者:史洪举

  2022年10月6日,李龙决定在网上曝光他所住的“誉峰遇见”小区的物业公司——宁骏物业的员工监视业主。原因是从去年3月起他就成了重点监控对象,直到今年9月,李龙才通过一位离职的前物业主管,拿到了大部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李龙发现,群聊的监控记录中,重点有八九个业主,一些年轻女性也受到了“特别关注”,她们的行踪也被监控拍下,被物业工作人员截图、录屏,并发到群里。(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没有做违法之事,更不是犯罪分子,却像通缉犯那样,含有个人肖像、隐私的视频或图片被发布到微信群供他人“围观评论”。物业公司这种随意监控窥视业主隐私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惩处和治理。

  不可否认的是,日益增多的公共监控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降低破案难度,提升公众安全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并无过错,也是保护业主权益的必要配置。但是,物业掌握着监控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不代表其可以随意观看、拷贝、下载、传播、扩散监控视频中含有业主肖像的内容。业主虽然身处小区的公共场所,也不意味着公共监控摄录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可以被随意窥探、散播。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有在取得个人同意,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等情形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如为通缉犯罪嫌疑人,或者查找走失人员、寻找丢失物品的,方可通过相应程序查看公共监控视频。

  其他情形下,无论是公共监控的所有者或其他人,均无权随意散布、传播个人信息。特别是,一些业主看似只是在小区内活动,是处于公共场所,但是其肖像权、隐私权也不应受侵犯。这些业主的面部肖像和日常行踪也是应受保护的内容,一些女性业主的穿着打扮,面部妆容,个人私生活习惯更是不应泄露的隐私。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散布的话,被害人将被众多不特定网友围观和评论,生活安宁被打破。更有甚者,如果一些单身业主的作息规律被不法分子掌握的话,人身安全极易遭遇威胁。

  可以说,物业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小区安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小区内的监控设备理当用于防范“小偷小摸”和不文明现象,物业理当严格管理监控设备,而不是监视跟踪业主,更不能用于窥视、散布业主隐私。因此,相关部门理当重视物业人员这种“家贼”“内鬼”行为,从严处罚,进而形成威慑,倒逼物业真正为业主服务,而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业主的个人权益。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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