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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内互怼14个月,被判互相道歉不冤

2022-10-14 13:00:39

作者:汪昌莲

  群内骂战持续一年多,最后还大打出手?近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孙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区业主,因琐事在业主群发生言语冲突,多次在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此后又升级到线下的骚扰和冲突。法院判决双方互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10月13日澎湃新闻)

  随着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涨。有媒体曾报道,近年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有75%是以网络为媒介的。这次,湖南长沙某小区两业主在群聊中互相对骂14个月,法院认为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判互相道歉,便是典型案例。可见,网民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更应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构成侵权。

  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鉴于此,早在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长沙某小区两业主在群聊中互相对骂14个月,显然适用此规定。

  社交网络平台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具有公共属性,如果在其中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侮辱他人人格,同样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名誉侵权案例:2016年2月,北京市民张女士在单位微信群中,采用谩骂的方式向上司魏女士讨工资,西城法院一审判定张女士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余元。

  两业主微信群互怼14个月,判互相道歉不冤,其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警示教育意义,更值得关注: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发言时也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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