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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能只看力度不顾民生

2022-08-29 09:47:56

作者:史洪举

黎青/绘

  新闻背景

  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进货了5斤芹菜,其中2斤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一个月之后报告显示芹菜不合格,个体户罗某夫妇因为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结果罚了6.6万元。罗某无奈表示“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详见本报今日03版)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无小事,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严格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者是维护食品安全的应有之义。对于“卖5斤芹菜罚6.6万元”事件,当地执法部门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具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器具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铁面无私”照搬法条的话,对销售芹菜的商家处罚6.6万元的确在法律幅度之内,不存在执法过错问题。但之所以该处罚会引起督查组的重视,会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甚至轩然大波,主要就是其触动了社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偏离过罚相当原则。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主要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到“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事件中,芹菜经抽检确实不合格,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即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但是,该经营者只是贩卖蔬菜的商贩,不是食品的生产者,而是“搬运工”。即真正应该重罚的是可能在种植、储存蔬菜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的始作俑者,或者是经营规模较大却漠视食品安全的“菜贩子”,而非小本经营的“小商小贩”。那么,不去追究真正制造食品安全隐患的源头,而是将板子重重地打到小商贩身上,难免会引起舆论反弹和公众合理怀疑。

  食品安全绝非小事,但小微经营者的安身立命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要知道,一次重罚就有可能让一些小商小贩彻底破产,进而引发新问题。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严肃查处漠视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过罚相当原则。惟有顾及民生冷暖和小微市场主体的生存环境,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与社会危害,在严惩与减轻、从轻、不予处罚间找准平衡,方可既维护了市场秩序,也无损执法权威,不至于出现“罚款数万,打倒一片,一地鸡毛”的尴尬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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