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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由裁量权,让依法行政更有准星

2022-08-19 11:20:39

作者:余明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着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曾经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执法“一刀切”等突出问题,有望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好保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也将获得更多保障。(8月18日《法治日报》)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众所周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等工作,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我国一贯的精神要求。在基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也须深刻看到的是,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显性问题。

  一部好的法律固然是行政执法和执好法的关键,但要真正让相关法律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基层的法律实践中、体现在一个个的具体执法活动中,无疑还需要强有力的可操作性。以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罚款为例,此前不少行业针对相关法律的这些原则规定,已经配套出台了一些关于自由处罚幅度、使用条件等的细化规定,但与时下的环境以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已经有些不相适应。例如,由于相关措施还不够细化,往往会出现不同执法对象、不同地方的执法幅度不一,执法力度畸轻畸重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执法的公平和威信。

  比如曾经的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一个“最”字广告被罚20万元引发的是否公平、必要、宽严相济等舆论质疑,以及最近引发舆论关注的合肥小卖店“售卖拍黄瓜被罚款5000元是否合理”事件等,都或多或少与执法中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存在缺失、不够细化、不够科学、缺乏与时俱进性等有着内在的联系。这都再次有力说明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对促进行政执法威严、公平,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稳定社会预期的多重意义。

  就此而言,此次印发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无疑非常及时,让以后的相关行政执法更有依据和准星,让行政执法更科学有序,对整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维护和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意义重大,值得高度重视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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