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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零工经济”关键是保障零工权益

2022-07-13 15:20:14

作者:张西流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系列重点工作。(7月11日《经济日报》)

  数据显示,中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人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零工经济”从业者。在就业方式多元化的今天,“打零工”的方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因此,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意义深远,零工市场建设不能凌乱无章。

  此外,“零工”频遇劳动争议,仍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零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就击中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殊不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零工”与平台之间,基本上是劳务关系。由于大都是“三无”人员,导致“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平台从“零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零工”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平台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零工”身上,而相关平台则得以置身事外。

  针对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零工”劳动群体,相关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群体,如外卖骑手等,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换言之,发展“零工经济”,关键是保障“零工”权益。《意见》明确规范零工市场,加大服务力度,这对相关求职者、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小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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