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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命同价”提升社会公平的“高线”

2022-04-28 06:37:47

作者:李英锋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4月27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多年来,司法部门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准星不断校正,不断调试,终于正式终结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受各地城乡人口的收入水平、生活标准等参差不齐影响,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要依托相关地域的居民收入数据。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最高法推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予以明确。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当时的城乡二元差别实际,有其历史局限性。在执行过程中,二元赔偿标准逐渐暴露出问题,与人们对生命平等和司法公平的权益维护需求渐行渐远。

  赔偿金额悬殊的“同命不同价”案例引发的广泛争议、舆论的呼吁、法学界的反思,推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赔偿标准不完全统一,既给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也妨碍了司法公平正义,引发了很多社会纠纷,备受诟病。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在城乡户籍渐趋统一的语境下,城乡二元损害赔偿标准已经明显落伍,不合时宜,负面性日益凸显,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成了亟待实现的法治任务。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年9月,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最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了城镇居民标准这一“最高线”作为城乡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从层次分明的二元赔偿标准,到同一侵权行为同一赔偿标准以及农村居民适用“居住地城镇标准”的微调,再到全国范围的统一城乡标准试点,而试点探索也经历了从双重试点标准到单一试点标准的优化,在这种递进演变的过程中,全国城乡损害赔偿标准实现了法律制度层面的统一,“同命不同价”被终结。司法部门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审理实践,经历了不断校正纠偏的过程,且最终选择的赔偿标准不是城乡居民的“平均中线”,而是城镇居民的“高线”。这一“高线”标准诠释并捍卫了公民平等权,也提升了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高线”。(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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