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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需两端共同托举个人养老金制度

2022-04-22 07:03:32

作者:丁雪辉

  【新闻背景】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账户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参加人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领取养老金的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详见本报今日05版)

  □丁雪辉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通常被并称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根支柱。从现实情况看,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超十亿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面较窄;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此前一直缺乏系统性政策指引,仍然处于破冰期。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快速加深,60岁以上老人为2.64亿,占人口总数的18.7%。此情此景下,单靠第一与第二支柱满足养老保障需求,虽能“养得了”,但未必能“养得好”。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也就势在必行。

  实际上,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持续推进工作。2018年5月,我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保险养老试点的通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1年12月,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全面发展新时代。

  也就是说,政策层面的推动工作已经做得很扎实,此次个人养老金制度靴子落地,下一步就需要从供需两端发力,完善养老产品供给和增强民众参与意愿。从供给侧来看,需要养老金管理机构和渠道调整商业模式,并做好必要的运营提升。传统的产品或者短期固收类产品已经无法满足中国投资者未来的养老需求,怎样开发一些长期的多资产、多策略的养老保障产品,也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智慧。另外,怎样把养老服务落实到偏远地区,找到服务供给的地域性平衡,也是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必须思考的问题。

  从需求端来看,大部分民众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不了解,可能会出现“已经有了社保,为何还要推行个人养老金”等疑惑。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养老规划的宣传引导,普及个人养老金的相关知识,协力推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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