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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童式家暴尚须精细化治理

2022-04-18 07:02:24

作者:汪昌莲

  □汪昌莲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某些丧失人性的父母,虐待、殴打未成年子女的手段,比恶虎还要狠毒,令人发指。安徽巢湖一名男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疯狂殴打其幼子,便是典型案例。事实上,当道德亲情伦理约束乏力时,唯一可依靠的就是健全的监护体系——法律与社会监督和救助。可见,施暴男子被当地警方传唤到案,仅是依法惩治第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虐童式家暴案件,近年来不时有曝光。这些惨烈的案例一次次在敲打我们——未必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为人父母的权利。

  事实上,虐童式家暴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反家暴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法律责任,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给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提供了法律保护。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增加了对看护人虐童的处罚规定,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父母等,“情节恶劣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是,法律规制之下,虐童式家暴行为仍有禁不止。说穿了,在一些家长眼里,殴打孩子是家务事,不犯法,别人管不着。而现实中,也着实有些部门“民不告官不究”;即使追究责任,顶多给予道德谴责,很少追究虐童家长的法律责任,纵容了家长虐童式家暴行为。

  可见,针对虐童式家暴须法治精细化。首先,必须明确“管教”与“虐待”的界限,明确虐待的定义和范围,加大对虐童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应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让他们学会怎样去解决孩子教育上的问题。再者,要完善对受虐待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有效的跟踪回访、民政救助、教育服务、庇护寄养等制度,以减少暴力对儿童的影响,使受虐待儿童能尽快回归融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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