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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利剑护卫孕期员工权益

2022-03-31 07:12:11

作者:张立美

  □张立美

  兢兢业业工作7年的女员工骤然被调岗,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应下,偶打瞌睡竟被公司违法解约……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怀孕员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48146元。(3月30日《工人日报》)

  怀孕员工表示,公司“在既未和她进行任何协商、也未了解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开始安排她值夜班,继而以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说,孕期员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企业判赔4.8万元赔偿金一点也不冤,法院以司法判例形式为保障孕期员工的权益“撑腰”值得点赞。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管理员工。但是,企业安排孕期员工值夜班,称其“打瞌睡”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将其开除,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从情理上说,孕妇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应下,偶尔打瞌睡是一种正常生理现象,应当理解,而不是把这种正常生理现象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法理上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孕期员工夜班打瞌睡并没有在实质上影响到工作,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实际上,在保护孕期员工特殊权益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不能轻易开除孕期员工,这是基本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随着“全面三孩”、延长产假等鼓励生育政策的实施,职场隐形性别歧视现象可能更加严峻。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员工劳动权益,避免企业故意刁难孕期员工,或以各种借口开除孕期员工,法律要长出利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及时亮剑,切实提高企业歧视员工、侵犯孕期员工权益的违法成本,让用人单位对法律产生真正的敬意,真正落实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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