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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越界劳动者权益咋保障

2022-03-22 12:51:58

作者:关育兵

 
 黎青 作

  □关育兵

  在“金三银四”的求职季里,不少人通过换工作实现了升职加薪,但也有人在成功跳槽后破了防。一些前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离职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甚至是诉讼,要求跳槽员工要么转行,要么赔偿百万元。很多人这时才意识到,当初自己被HR哄着签字的协议有多坑。(3月20日澎湃新闻)

  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自身核心秘密和商业机密的重要手段,也是劳动法允许的,合法地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利的方式。最初的竞业协议,多被互联网公司使用,针对的是公司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而现在竞业协议被滥用,越来越多的行业靠着这样的协议,限制员工的跳槽自由。

  竞业协议挖的坑已经过多过深。过多,是指竞业协议已由互联网转向了各行各业,还逐渐下沉至基层员工,普通非技术人员、销售人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甚至是实习生,所有人跳槽都难免进入竞业协议的“天罗地网”。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协议约束范围是不符的,不仅于法无据,还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直接侵害,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在这方面肆意妄为。过深,是因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有些员工月薪还不过万,却可能要承受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坑深的另一体现,是有些雇主在竞业协议上圈出的竞争对手范围极广,已经远远超出了行业。还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时间最多两年,并且公司要向员工发放补偿金。这也被一些企业极致利用,将员工的竞业限制时间规定为最长,将补偿金标准调为最低,让员工无法正常度过限制时间,甚至只能被迫彻底转行。

  竞业协议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如果滥用,就会严重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权益。企业的权益需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需要保护。如何让竞业协议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正常生存和发展,需要法律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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