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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网络暴力成为维权者的“阿喀琉斯之踵”

2022-03-14 10:16:29

作者:张成地

  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中喝农药自杀,寻亲男孩刘学州不堪被辱轻生……近年来,因网络暴力酿造的悲剧频繁进入公众视野。种种悲剧都在提醒人们,将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由自诉案件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已经迫在眉睫。

  关于网络暴力,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是,网络暴力是现实暴力的延伸。但是,与现实暴力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同,网络暴力直接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这种侵犯导致的结果是网络群体对个体的社会性抹杀,即“社会性死亡”。因“网暴”导致的“社会性死亡”往往成为个体“生理性死亡”的诱因,无论是四川的安医生,还是寻亲的刘学州,都是因为陷入社会荣誉遭到倾轧的困境,最终酿成悲剧。

  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虽在网络中施行,但其危害已经严重侵犯了人们的现实生活。网络暴力的形成,很大一部分源于现代社会中人际关系的改变。学者费孝通提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是“差序格局”,即人际关系发生在亲属关系、地缘关系等社会关系中,以自己为中心像水波纹一样推及开,愈推愈远,愈推愈薄。而互联网的出现将人际关系的波浪推向了无限远,在一个个以个体为中心的波浪圈中,“对己”的道德约束力越来越弱,“对他”则施以最高的道德标准,如此便出现了“责己宽,责他严”的道德悖论。

  正是在这种道德悖论之下,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施暴者在网络社会肆无忌惮,而被施暴者由于个体的弱小,呼救的声音往往被忽视,正当的权利难以得到伸张。这种情况下,倘若仍然由被害人自我举证,不仅难度大、极易被推翻,还易使被害人陷入持续的伤害之中。

  因此,将严重网暴纳入“公诉”范畴有其现实必要性,即便受害者针对侮辱、诽谤行为提起自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或者由法院提示检察机关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马骐所言,“不能让受害人仅凭一己之力去维权”,强化网暴案件中的公权救济,不仅彰显了法律中的人性关怀,还能更好地净化网络空间,对施暴者敲响警钟。

  降低网暴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和门槛,主动进行“公权救济”,能够更加精准打击、以案释法,避免“法不责众”的窘境一再出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社会各主体统一认识,将“按键”伤人视为社会“公害”严惩不贷,网络暴力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维权者的“阿喀琉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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