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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偷菜流浪汉”传递司法善意

2022-03-02 09:48:15

作者:陈广江

  □陈广江

  贵州男子张某到浙江玉环市打工,岗位被人顶替,又丢了手机、身份证,流浪街头数月。为了果腹,他4次偷拿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张某的行为,已达到定罪量刑起点。但玉环市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不起诉。案子办结后,检方辗转与张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帮助张某踏上了返家路。(3月1日澎湃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也就是说,不管盗窃数额多少,只要认定为“多次盗窃”,即构成犯罪。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看,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虽然张某4次盗窃的豆制品总价值才200元,但其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客观上已达到了定罪量刑起点,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法律上无可厚非。

  但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司法人员也不是冷漠的“机器”。案情显示,盗窃时张某是流浪汉,因饥饿迫于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数量、价值较小,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

  检察机关不起诉张某,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向社会传递了司法的人性温度。事实上,对张某的不起诉,并非法外施恩,而是坚持依法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依法不追诉原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然,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张某可以逃避所有处罚,无需为其盗窃行为付出代价。在表达理解的同时,我们无需夸大、渲染张某食不果腹的困境。据报道,张某因故失业后想另觅工作,不巧此时手机、身份证丢失,他不想让家人知道近况,在街头流浪,饥饿之下实施盗窃。不被定罪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盗窃行为不成立,一般来说,对于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会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对张某不起诉,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理念,体现了法律温度,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宽”的案例,还是“严”的案例,都不少见。比如,媒体报道的“六旬老人为保饭碗办假证”事件,检方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在“男子三次偷韭菜获利8元钱”事件中,检察院给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该男子被判半年。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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