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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岂能随意扩大化?

2022-01-11 07:19:40

作者:黄齐超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但它也会限制人才的流动,因此法律限制了竞业限制的群体范围。但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保安、厨师、剪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1月10日《工人日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可以对一些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保密责任,遵守相应的竞业限制条款。很显然,竞业限制条款,主要是针对那些涉及到客户资源、核心机密的劳动者。这些人如果离职,那么,他们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里,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客观来说,那些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掌握着企业的商业机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顾客资源等,一旦选择跳槽或者单干,必然会带走企业的客户或者给竞争对手带去竞争优势,损害企业的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将普通劳动者随意纳入限制范畴,这就限制了正常的人才流动,让双向选择变成了单向流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按理说,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应该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普通行业的普通员工,也被迫签订竞业限制的合同,比如保安、厨师、剪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这么做就把竞业限制的“圈”无限扩大了。

  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用以竞业限制为由威胁劳动者,自有他们的目的,首先,这样能减少人才流动,维持员工稳定性;其次,可以在员工离职时,增加与员工协商的筹码;最后,也能避免竞争对手抢自己的生意。

  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可以理解。但如果将竞业限制滥用,就侵害了普通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这就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相悖。很多的案例都表明,哪怕是劳动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如果是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外延,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部门也不会站在用人单位的一边。

  有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一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能吓就吓;二是钻了竞业限制的法律“空子”。到底哪些行业、哪些具体岗位是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法律并没有更加细致地规定。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才能更好地定分止争、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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