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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征信修复”造成“征信破坏”

2022-01-11 07:18:18

作者:戴先任


黎青 作

  □戴先任

  “个人征信报告修复价格,一条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相信吗?据了解,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所有声称是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1月10日《法治日报》)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当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些征信公司声称能够进行“征信洗白”“征信修复”,正是以此为借口。但上述规定的征信异议与征信修复有很大区别。《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所以,《征信业管理条例》提到的征信异议,是一种“改正错误”的纠错机制,与“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征信修复有本质区别。

  如果征信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操作合法合规,那么帮助客户进行征信异议,也无不可。但一些公司进行“征信修复”,实则暗藏诈骗陷阱。比如有的公司通过伪造银行流水、篡改资料信息、编造不可抗力事件等理由进行违法申诉,或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进行假的异议,这些做法就属于违法行为。此外,“征信修复”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形成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还可能衍生非法反催收、“老赖培训班”等问题。这样的“征信修复”实则就是“征信破坏”“信用破坏”,亟须予以遏止。

  网络平台应尽好管理责任,对违规账户采取删除、封禁等措施惩治。另外,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对灰黑产的界定和执行标准,更好将“征信修复”纳入监管范畴。公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法律意识,如果对信用记录有异议,要通过正规渠道提出。通过形成各方合力,才能铲除滋生“征信修复”等灰黑产的土壤,对信用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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