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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脸”行为的处罚不该轻描淡写

2021-12-16 10:45:21

作者:史洪举


  黎青/绘

  据报道,日前,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安装在旗下门店,以此统计进店人数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龄等。据悉,今年1月至6月,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小鹏汽车回应称,这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不熟悉,误采购并使用了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三方供应商(悠络客)的产品。(12月15日澎湃新闻)

  如今,我们俨然已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但“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而一些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窃取“人脸信息”,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对这种“偷脸”行为显然不该放任轻纵,而应严查重罚,方可遏制呈泛滥之势的“偷脸”现象。

  今年的“3·15晚会”就曝光了科勒、宝马、Max Mara等企业在全国多家门店安装摄像头,偷偷搜集用户人脸信息一事,此后涉事商家均积极进行了相应整改。对此,作为大型企业的小鹏汽车不可能不知晓,且悠络客正是被曝光的产品之一。这至少说明涉事商家并非是无心之过,而可能是刻意而为。那么,一旦查实的话,就应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让其能够疼到长记性。

  要知道,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这些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假使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正常的“人脸识别”场景中,经营者至少会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使用“人脸信息”。如“刷脸支付”时,商家需要先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且需要消费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进行二次验证。而小鹏汽车的做法则毫无商业底线和规则意识。其偷偷搜集人脸信息并加以分析利用的行为与盗窃无异,甚至比盗窃普通财产更可恨,更可怕。

  或者说,该方法相当于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偷录他人取款密码。而且取款密码失窃后,失主尚可通过更改密码来补救,但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就处于不可逆转的失密状态。除非被害人“整容”。而像小鹏汽车这种行为,虽然尚未发现其“偷脸”后利用人脸信息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也不可饶恕,毕竟,当“人脸信息”相当于不可更改密码的时候,对其保护程度再严也不为过。

  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失主寻找财物时,人们才会使用监控查找嫌疑对象,而一些经营者已经走在了盗取“人脸信息”的前列。特别是,摄像头遍布各个场所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分清哪个摄像头会盗取“人脸信息”,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监管,这就更有必要严惩“偷脸”行为,否则只会让类似行为更加泛滥。

  而且,“偷脸”行为既侵犯人们的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更涉嫌违法或者犯罪。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举轻以明重,盗取人们“面部信息”的危害性更严重,理当以犯罪论处。

  越是技术发达,越应约束可能滥用技术的商家,越是应着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否则,技术就可能沦为商家作恶的工具,消费者却毫无招架之力,甚至稀里糊涂地被窃取“人脸信息”。只有严厉惩戒这些心怀鬼胎,觊觎人们“人脸信息”的行为,让其承担巨额赔偿乃至刑事责任,方可形成震慑,让每个人真正地成为自己“人脸信息”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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