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加拿大鹅“飞”出中国法律之网
2021-12-02 06:54:11
作者:孔德淇
报道称,消费者贾女士花费1万余元在上海某“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孰知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还有刺鼻异味。面对这一堆的疑似质量问题,“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以及必须出具权威质检报告证明的强硬要求,硬生生堵住了贾女士的维权路。(12月1日《新京报》)
目前,第三方调查结果尚未出炉,所售商品是否存在贾女士指出的质量问题还需拭目以待,但从涉事门店“闪烁其词”的表现看,倒让人品出了几分“店大欺客”的味道。不可否认,在“更换条款”上写明“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即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等“硬伤”,也没有退货通道,店家主导的规则确有仗势欺人之嫌。以“没有权力退货,需要总公司层面来解决”等说辞搪塞敷衍、拒绝退货,也不是大企业负责任的态度。
客观地讲,消费者和商家进行交易,都享有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也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见,“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要求消费者自行检验产品质量,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更换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注定其在法律层面上无效,甚至已然触碰红线。
法治社会不应有如此咄咄怪事,进驻中国本土的外资企业也从来没有所谓的“法律豁免权”,“加拿大鹅”无法“飞”出中国法律之网。作为经营者,店家及所代表的品牌企业须对其出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到底。面对有理有据的质疑,企业不该“装聋作哑”,以“概不退货”的霸王条款,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无物。否则,再庞大的基业,再响亮的名头,消费者也会用脚来投票。
在强势的涉事门店面前,消费个体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纵是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面对店家“语焉不详”的回应和“爱理不睬”的态度,消费者也很容易“吃亏”,因此更需要突出强调其公平交易权,以便从法律上给予特别保护。有关部门不能让事情至此“剧终”,更不能让投诉维权处处碰壁,应以权威调查扫除“店大欺客”疑云,如果是未按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责任,就得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若经检测,该产品在售前存在质量问题而店家仍予以出售的,则应“假一赔三”。唯有如此,方能给消费者及站在其身后的众多消费者一个满意交代。
据最新消息,在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后,“加拿大鹅”已声明中国大陆门店可退货。但敦促企业整改只是治标之计,缺乏制度性的有效监督,类似“闹剧”难免重复上演。经此一事,有关部门也应考虑建立完善的信用考核机制,收集用户关于产品、服务的投诉数据反馈,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倒逼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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