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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遁形

2021-12-01 07:04:39

作者:杨朝清


黎青/绘

  为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财产安全,不少单位会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11月29日,宁波市高新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员工用塑料袋遮挡公司摄像头被开除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企业败诉,并赔偿职工损失。(11月30日《宁波日报》)

  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尊重和回应,郑某等员工通过遮挡摄像头来表达不满和愤怒;面对“挑刺”的员工,企业也使出了“杀鸡吓猴”的杀手锏。法院经过审议后认为,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无可非议,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确有不妥;只不过,郑某等员工遮挡摄像头只实施了一次,摄像头很快恢复使用,并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员工手册也没有相关规定。“遮挡摄像头被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郑某支付相应赔款。

  办公场所并不属于私密空间,与同事之间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法无禁止皆可为,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了安全和秩序,员工牺牲一定的隐私权在所难免;可是,摄像头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和流程等要有严格规定,企业不得无限放大管理权限,而是要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摄像头本身是无言的,也没有原罪;但在摄像头应用越来越普遍的当下,摄像头的使用也需要多些规则意识和禁忌精神,不能任由单方面自弹自唱;摄像头安装的范围、群体、用途等需要划出法律红线,不能随意滥用。只有让科技创新与法律、文明的进步比翼齐飞,摄像头等电子监控设备才能更好地物尽其用,才能实现守卫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有机结合。 (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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