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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权利 补齐教育惩戒拼图

2021-12-01 07:01:51

作者:木须虫

  □木须虫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基本权利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等方面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进行了说明,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教师需不需要惩戒这个职业权利,或许争议并不大,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赋权与限权的平衡,如何实现保护与约束的平衡,即解决好作为教育手段在惩戒与体罚之间界线的难题,否则,会让教师行使起来投鼠忌器,不敢用、不愿用。

  围绕着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近些年来地方的立法都有所尝试,让惩戒作为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手段有合法的依据。此次《教师法》修订,则进一步将教育惩戒纳入到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一种职业权利,从法律的角度给教师撑腰。

  不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利只是第一步,解决了“有”的问题,而要想实现从“有”到“用”,更需要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找到“安全区”,通过顶层设计,健全中小学生教育惩戒办法,为教师、家长和学生提供共同遵循,弥合分歧、消除模糊地带,让教师实施惩戒走出“裁量自决”的困局。

  去年底,教育部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更关键的是,首次将如何实施惩戒,作了分类、分具体措施、分适用对象、分实施权限等细化,突出了实务运用的操作性。同时明确提出了“七类不正当教育行为”,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线,划出了教师行为红线。

  此次《教师法》修订明确教师惩戒权利,更大的意义在于补齐教育惩戒制度的拼图,帮助构建为教育所用的合法、合理、有度的惩戒手段运用规则体系。

  当然,教育惩戒权利的行使也需严谨规范。一方面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循规则来惩戒学生,对学生严管厚爱,不偏不倚,增强合理有度惩戒教育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建立公正的教育惩戒监督与争议处理机制,既旗帜鲜明地反对教师越界体罚学生,又理直气壮地保护老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正当惩戒教育的权威,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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