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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制”刷脸倒逼服务变革

2021-11-16 09:27:08

作者:冯海宁

  □  冯海宁

  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

  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如今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工作和生活场景中,既节省了相关成本,也提升了安全系数。但有些小区“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给个人带来了不便。一些居民因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所以导致其“有家难回”的境地。

  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安全管理升级固然重要,但只有从便民角度出发,才能创造双赢。部分场景只提供单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究其原因,一是为了节省成本,因为多一种身份认证方式就多一种成本;二是忽视了个人权益,既不把他人选择权放眼里,也忽略了安全服务的便民利民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明确,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上述《意见稿》提出,人脸等生物特征不得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赋予小区居民等个人的身份认证选择权。这就意味着,通过生物特征来认证个人身份的公共场所、网站、居民小区等,要至少提供两种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供选择。如果相关场景只提供一种认证方式,个人有权拒绝甚至可以依法维权。这就倒逼相关场景的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进行变革。

  这种变革,可能涉及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多个方面,即安全服务方式将会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服务态度将会从过去漠视个人选择权走向尊重个人选择权。再从效果来说,既可以避免单一身份认证带来的矛盾,还有望改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因为个人身份认证走向了人性化。

  虽然这样可能增加认证成本、安全管理成本,但对于实施人脸识别等技术的机构或场所而言,这也是重塑形象的重要契机,希望所有实施生物识别技术的机构,理性看待此次立法新规,自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可供选择的身份认证服务。

  《意见稿》不仅覆盖了物业服务企业等线下机构,也覆盖了实施生物识别技术的线上相关机构。这样一来,个人无论在线上还是在线下,一旦遇到生物识别,都具有可选择性。这不但体现出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视,也说明对生物识别技术规范应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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