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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2021-11-03 09:29:30

作者:黄齐超

  河南省高院11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该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施行后,河南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义昌河大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在协商赔偿时,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城市户籍的死亡人员赔偿40万元,而农村死亡人员只赔偿18万元,差别之大,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很显然,造成城乡赔偿差别巨大的根本原因就是户籍的城乡之别。众所周知,赔偿制度设计的初期,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城乡二元的赔偿机制,这有一定的道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之间的差距慢慢拉小,消费水平趋同,城乡二元赔偿机制也就渐渐失去了初衷。那么,司法部门就应采取措施,让赔偿制度更科学、更公平。

  农业户口的人的生命比城镇户口的人廉价,这本身就是不应存在的歧视。随着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同命不同价”遭到强烈质疑。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公民,受到相同的人身损害,就应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由此可见,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户籍”歧视,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12月,河南开始了试点。如今,河南通过两年的试点,终于实现了全区域的“同命同价”。统一赔偿标准,意义非凡,这预示着:它将实现公平受偿,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

  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已经取消,可是,二者之间的公平差距并没有完全弥合。在笔者看来,“同命同价”,是城乡之别的又一次缝合。期待各地结合实际加快改革,消除“同命不同价”,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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