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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立法为个人信息安全加了把“锁”

2021-10-21 10:37:24

作者:戴先任

  □戴先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提供了全面、体系化的法律依据,构建起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海量个人信息,自此有了一把“专门锁”。(10月20日《工人日报》)

  在互联网引领下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是一座富矿。而频频发生的个人信息遭泄露事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精准投放的骚扰电话、营销广告等也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困扰。

  被公众寄予厚望的这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回应了社会上诸多热点话题。比如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将掀开新篇章。

  此前,个人信息被采集之后,往往不知道信息的流向,“单向告知”成为常态。这一现象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重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众多条款都将“告知-同意”原则作为基本规则,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用户信息的前提。在共8章74条的法律全文中,“告知”一词出现了16次,“同意”一词出现了27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增加了相关罚则。根据该法第66条规定,在违法情形严重时,企业将面临的顶格罚款额度为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

  对于“大数据杀熟”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算法”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来监督,制定平台规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停止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这就对大型互联网企业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互联网大厂成为“守门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能够有助于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能激活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执行力度,将法律落到实处,不能让这把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锁”闲置,而要把它锁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房门”上,还要锁好锁牢,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力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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