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规”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
2021-08-06 08:12:41
作者:张智全
□张智全
近日,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热议。实际上,企业“家规”总被热议,奇葩“家规”屡禁不止。记者调查发现,有员工虽觉得“家规”过分,但对其是否违法却并不能判断;有小微企业主也表示管理员工确有“苦衷”。(8月5日《工人日报》)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以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既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家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任性而为。
在现实中,不少企业不仅没有认识到合理合法是“家规”不得逾越的红线,反而总是在制定“家规”方面别出心裁,诸如“迟到几分钟扣年休假半小时”“连续2次上厕所要罚款”“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等奇葩“家规”屡见不鲜。企业这种吃相难看的做法,是对自身权力的滥用,更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必要制定能约束员工违纪行为的“家规”。但《劳动合同法》除了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家规”中不得超权限设定禁止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及合理限度外,还规定企业制定“家规”必须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家规”时,不但要保证其内容符合法理和情理,也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而不能罔顾基本法律底线和情理原则。
实际上,好的企业“家规”能起到奖优罚劣、规范管理的积极作用;反之,则极有可能南辕北辙,失去员工的信任,最终损害的是企业长远利益。在这种意义上,企业更应自觉把“家规”放在法理情理的聚光灯下,促使其真正释放出正能量。
企业“家规”不是侵犯劳动权益的道具,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制定“家规”时,还应对奇葩“家规”进行严肃惩处;劳动者也要敢于主动依法维权,让企业利用奇葩“家规”惩戒劳动者的歪念没有得逞机会。来源:济南日报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