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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臭营销”注定引火烧身

2021-08-05 08:30:14

作者:李英锋

  □李英锋

  近日,有网友称,哪吒汽车想请吴亦凡代言,然后一下子出圈。哪吒汽车对此回应,8月3日晚,在品牌工作群讨论内容时,哪吒汽车个别人员相关言论严重挑战社会价值观,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违背公司原则和宗旨,现决定立刻开除市场负责人彭钢,群里所有发表不当言论的人员同时开除。(8月4日中国新闻网)

  眼下,吴亦凡被刑拘。虽然在法院审判之前,我们还不能给他定罪,但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吴亦凡的个人形象、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已然跌到了负数,许多之前的合作企业忙不迭地与吴亦凡解约、撇清关系。

  在这样的市场语境中,哪吒汽车的市场营销人员脑回路大开,竟然盯上了“臭点”,意欲反其道而行之,用不走寻常路的方式吸引市场流量,并设计好了“逐臭营销”的“剧本”。讽刺的是,设计这一“剧本”的营销人员求“开”得“开”,哪吒汽车果然在舆论反弹之后按“剧本”操作,向社会致歉,并开除了其市场部负责人彭钢等人员。无疑,这是一部“引火烧身”的荒诞剧、狗血剧,是赤裸裸的黑色幽默。

  审视这一“逐臭营销”事件,尽管哪吒汽车相关市场营销人员的念头并未得到实施,只是“营销未遂”行为,但依然给市场、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苍蝇追腥逐臭,苍蝇也就成了肮脏、恶心的代名词。市场营销也是这个道理,为了逐利没有底线,缺乏社会责任感,企业蹭社会的臭点、丑点引流,固然会在公众的惊愕声中短暂增加曝光度,但这种曝光注定是负面的,只会减损公众对企业的好感和信任,减损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企业“逐臭营销”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与法律精神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尽管从细节看,“逐臭营销”不是典型的商业广告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这是以宣传企业进而促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为目的,也应受广告法等法律的约束。“逐臭营销”挑战社会价值观,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甚至会干扰民众的价值判断,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触碰了法律底线。

  “逐臭营销”不仅污染了市场,也污化了社会风气,要想根除这一顽疾,必须达成社会共识,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治理。商家需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算好营销账,提升营销品位,践行健康的营销价值观。媒体应不传播,不添火,该屏蔽的屏蔽,该阻断的阻断。公众要秉持抵制原则,不配合、不关注、不参与。监管部门有必要推动修法或出台细则、解释,拉出“逐臭营销”的违法负面清单,守护清朗的营销环境。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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